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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鸡购销合同
发布者:秦山土鸡 | 发布时间:2012-06-17 | 所属分类:养殖策划 | 阅读次数:1193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西安秦山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为更好的推广和发展土鸡养殖事业,乙方自愿与 西安秦山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为明确双方的利益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 土鸡苗品种、数量和价格
1、甲方提供给乙方 土鸡苗共 只;单价为 元/只,共计 元。
第二、供雏时间和交货地点
约定出苗时间为: 交货地点为:
第三:本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需提前预定鸡苗,并支付定金(总金额50%) 元(大写 ),并且在甲方鸡苗出壳三日前支付余款 元(大写 )不得拖延;所有款项以现金或银行汇兑的方式一次结清。
第四、权责关系
1、甲方须给乙方提供正宗的土鸡品种;
2、如雏鸡饲养一段时间后,乙方发现超过10﹪的不是合同所提供品种,经有关质量检验部门鉴定后,认为属实,则甲方按乙方养殖成本及超过合共规定数量的部分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甲方应在出壳24小时内给雏鸡注射马立克氏疫苗,保证接种密度不低于98﹪;
4、甲方保证一周内成活率95﹪以上(煤气、温度、药物中毒等人为因素除外);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公苗或母苗鉴别率为90﹪以上;
6、甲方为乙方提供运输鸡苗所需的包装;
7、甲方因故不能准时交货或数量不足,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除退还不足数量的货款外,不足数额每只鸡雏另外赔偿0.2元;
8、甲方至少提前3天通知乙方取鸡日期,定鸡户必须按通知日期取鸡,到期不取鸡,定金全部归甲方,乙方需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9、乙方因故不要或延迟要雏,必须提前18天通知甲方。此期间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定金归甲方所有,每只雏鸡额外再赔付0.5元。
10、乙方若有变动,务必在甲方上种蛋以前通知甲方,以免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1、育雏期间,对于非母源性疾病造成的损失,甲方不符任何责任。
12、鸡苗运到后发生的非厂方责任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厂方责任的,甲方需赔偿相关损失。
13、合同执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4、对通过银行结算反而未按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15、甲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乙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物总价值的50﹪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五、运输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之前应做好接雏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育雏室的消毒、温度湿度控制以及各种相关设备的调试,如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需要委托甲方运输鸡苗的,乙方需提前支付运输费用,并按时在接获地点接收鸡苗,乙方因故没有按时在约定接获地点接货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其他
1、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上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仲裁。或由乙方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再有补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为更好的推广和发展土鸡养殖事业,乙方自愿与 西安秦山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为明确双方的利益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 土鸡苗品种、数量和价格
1、甲方提供给乙方 土鸡苗共 只;单价为 元/只,共计 元。
第二、供雏时间和交货地点
约定出苗时间为: 交货地点为:
第三:本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需提前预定鸡苗,并支付定金(总金额50%) 元(大写 ),并且在甲方鸡苗出壳三日前支付余款 元(大写 )不得拖延;所有款项以现金或银行汇兑的方式一次结清。
第四、权责关系
1、甲方须给乙方提供正宗的土鸡品种;
2、如雏鸡饲养一段时间后,乙方发现超过10﹪的不是合同所提供品种,经有关质量检验部门鉴定后,认为属实,则甲方按乙方养殖成本及超过合共规定数量的部分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甲方应在出壳24小时内给雏鸡注射马立克氏疫苗,保证接种密度不低于98﹪;
4、甲方保证一周内成活率95﹪以上(煤气、温度、药物中毒等人为因素除外);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公苗或母苗鉴别率为90﹪以上;
6、甲方为乙方提供运输鸡苗所需的包装;
7、甲方因故不能准时交货或数量不足,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除退还不足数量的货款外,不足数额每只鸡雏另外赔偿0.2元;
8、甲方至少提前3天通知乙方取鸡日期,定鸡户必须按通知日期取鸡,到期不取鸡,定金全部归甲方,乙方需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9、乙方因故不要或延迟要雏,必须提前18天通知甲方。此期间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定金归甲方所有,每只雏鸡额外再赔付0.5元。
10、乙方若有变动,务必在甲方上种蛋以前通知甲方,以免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1、育雏期间,对于非母源性疾病造成的损失,甲方不符任何责任。
12、鸡苗运到后发生的非厂方责任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厂方责任的,甲方需赔偿相关损失。
13、合同执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4、对通过银行结算反而未按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15、甲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乙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物总价值的50﹪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五、运输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之前应做好接雏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育雏室的消毒、温度湿度控制以及各种相关设备的调试,如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需要委托甲方运输鸡苗的,乙方需提前支付运输费用,并按时在接获地点接收鸡苗,乙方因故没有按时在约定接获地点接货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其他
1、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上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仲裁。或由乙方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再有补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